在对养老服务业所需要的财政政策加以分析之前,需要弄清养老服务业和财政政策的有关概念,进而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和探讨。由于财政政策的概念比较清楚、清楚,养老服务业主要涉及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运用,部分概念随着社会经济进展不断发生变化,因而在此尚需详细界定。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
1.社会变迁导致家庭养老发生转移
快速变迁的老龄化受社会与家庭关系调整而因时变化,无论是传统的孝道文化还是现今的实际需求,养老服务责任发生转移,养老服务所依靠的对象逐步多元,单纯依靠家庭成员来提供给老服务明显不足,政府和社会日益成为供给养老服务的主力,由此形成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概念,来全方位确保每位老人都能够获得所需的服务权利。

家庭作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其变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进展、社会意识变化和伦理道德的冲击。
2.家庭养老的基本形态
《世界家庭养老探析》中指出家庭养老被看作是感情上的相互关怀,又包括经济上的彼此支持。父母通过养育儿女来获得赡养,这种上下代的互动反馈模式在两代人之间不断均衡,形成固有的养老责任给付,可分为共居式、分居式以及家庭购买养老服务等三种家庭养老形式。
(1)家庭养老的道德要求
家庭养老而言,传统儒家文化和社会伦理要求家庭要在养老服务及照顾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这种“道德捆绑”式的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家庭和谐、进步、进展,社会融洽、稳定、镇定带来不小的帮助。

同时不断化解家庭养老分摊更多的风险,保证安全预期,每个成员照顾老人建立在父母抚养义务的有效落实,子女反过头来承担经济供给、精神宽慰的“孝心”,由此形成义务权利的有效兑换,几千年的亲子关系表现为反馈与互惠的关系,“养儿防老”就是这种关系的精辟注解,西方在这方面“背道而驰”,体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却没有赡养义务,中国社会变迁留下了堂、家的概念。
除了小家庭的成员以外,大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照顾已成习惯,范畴扩展至祖孙、兄妹、叔侄等,如子女对祖父母的照顾就是作为父母对其照顾的替代和补充,这种孝顺文化导致了我国养老服务方式的单一、滞后以及风险,因而家庭养老模式不断巩固和强化。

(2)家庭养老的法律要求
家庭养老还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法定责任及义务,如人格权中孝观念、伦理价值的内生化,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家庭养老已经通过道德法律的双标准形式而固定下来。
3.社会养老的基本形态
社会养老摆脱掉了血缘亲属范畴,与家庭养老方式是补充和交融的关系。社会养老是一种制度设计、安排,也是治理方式的转变,是用社会大家庭来保证分散的小家庭。
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成为焦点
20世纪80年代初,费孝通针对家庭结构变化,提出了“费孝通之问”,旨在表明老年人的赡养方式或许会朝西方社会化养老模式转变,“养儿防老”已经不是传统养老的主旋律,经过30多年的计划生育以及人口预期寿命的显著增长(原因是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服务加强、社会进步等)。

单纯依靠家庭个人及成员养老的动力作用已经大幅衰弱,社会养老的呼声此起彼伏,对应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根深蒂固、触底反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
(1)政府养老服务责任的缺失
道德和立法使家庭养老责任得到落实,侧面也反映出政府养老服务责任的缺失,政府承担的责任实属有限,一定程度上只是充当了养老服务补充,处在责任次席。
如为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人员提供社会援助,具体落实到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照顾和经济照顾,迫于财政压力,仍旧无法实现全覆盖,其他人员的养老服务责任很明显地落到了家庭成员个人及子女身上。

(2)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少子化最终会迫使社会来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在家庭养儿防老的传统理念下,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与核心化,家庭的内生生育数量会随父代抚养子女成本的上升而下降。
城镇化导致农村养老服务远远落后于城市,离婚、人口流动等因素不断弱化养老服务功能,生活成本增大也意味着年轻夫妇将更多的家庭资源转向下一代,对上一代老年人的代际关系重视不够,严峻失能老年人引起的高昂医疗费用及照顾时间更是一般家庭成员的不能承受之重。
独居、留守、空巢、高龄老人等群体的大量涌现也使得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对小家偏爱对大家庭冷漠的现象更为一般,家庭养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支持、生活照顾以及情感安慰三个方面,养老实质就是到底由谁去提供给老资源。

(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自然出现
家庭规模不断变小,结构不断松垮,职能不断减退,家庭观念不断变薄,社会养老势在必行。近些年国家开始加足马力来保证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
家庭养老部分,子女注重从物质精神方面赡养老人,社会养老部分,健全社会养老设施体系在起关键作用,如2012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专门新增了“社会服务”。
每个公民获得社会成员身份,社会服务强调了国家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使亲子关系由“反馈模式”转变为“接力模式”,确保每一个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所需的养老照顾服务,和谐融合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就可以更好实现“老有所养”目标。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定义
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各界从诸多方面进行了激烈探讨,主流观点由政府文本提出。
一是社会二字凸显了全社会共同发力来做好养老服务业,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全范畴、广覆盖地参与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来;二是养老机构的作用由补充变为支撑;三是对服务价格、资金及质量进行了详尽说明。
学术界关于政府定义的看法主要是有几类:一类是基本认同政府的定义;一类是认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应该将养老保险纳入其中。这些讨论大多大而无当,无法全面准确地描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特点。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延展
独立养老比自我养老更为贴切,因为自我养老也无法摆脱老人是家庭成员,需要配偶互养,独立养老贴合西方家庭小型化和核心化的现实,面对养老压力与未来更为积极主动。

3.居家养老的定义及延展
“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养老院等)相对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服务和居家养老的具体结合,包括物质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医疗保健需求。
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埋单的居家养老服务。另外,养老服务又可以分为福利性和市场性两个组成部分,就第三方(政府或公益组织)埋单程度而言,可以分为低偿、无偿、有偿三类,具体包括生活照顾、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安慰、家政服务等,主要是以上门服务为主。
对生活能自理或是身体状况不错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法律服务、老年餐厅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智、失能、高龄、空巢老年人提供无障碍通道、紧急呼叫、上门送饭、上门保健、家务服务、安全救援等服务,地方政府还可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式服务和财政专项补贴,通过资金支持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一般而言,居家养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收入保证;二是自由行动的社区。身体状况不错,能够自理或部分能够自理的老年人适合该种养老方式。
4.社区养老的定义及延展
社区养老是老年人排除家庭之外最熟悉的日常生活环境,主要为日间临时无人照顾或是无力照护的社区老人提供服务:城市里面依靠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打造服务平台,引导理想活动和老年人互助,让各类人群充分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来;
农村则是通过城镇化的农村建设,在敬老院提供短期托养床位和日间照顾站点、配餐等,形成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依靠村民自治及集体经济来实现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摆脱政府政策支持→范畴受限→需求不满足→等待和现实制约的恶圈,某种程度上讲,社区养老是机构养老的有效补充,能够幸免或者延缓老人入住机构的时间。

5.机构养老的定义及延展
机构养老是依靠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来实现养老服务功能,重点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主要是指老年人在养老院、福利院和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规范各类专业服务人员,给主动或被动进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各式无偿或有偿的生活照顾。机构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理论基础涵盖适度普惠型、福利多元主义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
我国的机构养老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城市为社会福利院,主要供给“三无老人”,农村为敬老院,主要集中供给“五保户”。
这种机构供给体现了国家福利性,随后一些收费形式的营利养老院也进展开来,国家在土地和税费等方面都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总的来看,养老机构提供以下服务:一是生活照顾;二是康复护理;三是紧急救援。
挑选机构养老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原因在于患病需要长期医疗照顾,或是专门针对完全缺乏配偶或家人照顾、自理能力丧失严峻、年事已高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挑选此养老方式之前还是更偏向于前两种,毕竟我国传统理念还是“在家养老”,外界会觉得老年人一旦进入养老院就是子女不孝,因而当前急需在宣传上破除这种观念,让老年人和社会各界都拥有养老服务的健康心态。
从功能视角上来看:机构养老一是能够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二是大大降低了子女照顾压力负担,幸免了家庭矛盾的恶化;三是能够让成本相对降低,降低老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当中发生的意外风险。

可以说,机构养老是三个主要养老方式当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具有“兜底”的效能,在进展机构养老服务过程当中,存在一种西方“去机构化”的误区,实际上主要是应该去掉政府包办服务质量较差的福利机构,让机构养老更具备人性化,注重保护隐私,增加与社会各界的交流,让财政负担不再过重。
“去机构化”是增权过程,基于增权理论(又称为激发权能、赋权和充权),就是外部的帮助和干预来增加个人对权利和能力的认识,排除或者减少没有权力的感觉,最终能够增强社区或者群体的权力。